按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「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,承租人占有中,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,其租賃契約,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。前項規定,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,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,不適用之。」,故出租人於租賃期間將租賃物之所有權讓與他人時,除非租賃契約屬於超過五年,或屬未定期限之未公證不動產契約,對於租賃物受讓人不生效力外,受讓人均需承受原租賃契約而受拘束,承租人之權利不受影響。故出租人於租期屆滿前,自得將租賃所有權讓與他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