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民法第七百六十五條規定「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,得自由使用、收益、處分其所有物,並排除他人之干涉。」是故,所有人雖與他人訂立租賃契約,將所有物租予他人使用收益,並未改變其所有權之內容,仍得自由處分其所有物,如有擔保債務之必要,並得就所有物設定抵押權(動產抵押權、不動產抵押權),而承租人如因出租人設定抵押權導致使用收益租賃物受妨礙時,依民法第四百二十六條「出租人就租賃物設定物權,致妨礙承租人之使用收益者,準用第四百二十五條之規定。」,即所設定物權之權利人,仍受租賃契約之拘束。
產品介紹搜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