壹、租賃法中並無明文規定〔熱水器〕之修繕義務應由誰負擔。若房東及房客已經事先約定,當然依照約定處理即可,但普通的租賃契約範本,並不會如此詳細約定,在這種情形下,只能依個案情況來判斷了。
貳、一般情形,租賃房屋供居住之同時,也會包括租賃〔其他設備〕,熱水器即是常見的一種;房客在看房屋之初,除檢查房屋本身外,也會依據其租賃目的而檢查〔其他設備〕,例如:水籠頭是否正常?電燈開關是否正常?浴室馬桶是否正常?熱水供應是否正常?是採用電熱器、桶裝瓦斯或天然瓦斯?床桌椅是否堪用?、、、等等,從這些舉動可以看出,房屋以外之〔其他設備〕也在房客想要租賃使用範圍內;況且,有無這些設備,也會影響租金之多寡,這一點,更可看出租金事實上為房屋及〔其他設備〕之使用對價,房屋以外之〔其他設備〕確實在房東出租範圍內。
參、因此,〔熱水器〕是否在租賃範圍內,應從解釋您與房東訂約時之初衷及租金來作判斷,若是包括在內,則民法第423條: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、收益之租賃物,交付承租人,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、收益之狀態,其中所謂「租賃物」,除房屋本身外,還應包括〔熱水器〕在內,其修繕義務之歸屬,即應與房屋本身相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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