其他經房客同意使用房屋的人故意引起的火災(放火)或過失引起的火災(失火),其刑事責任,僅由該行為人負責,但民事責任部分,房客也有可能要一起負責。底下分別「民事責任」及「刑事責任」說明之:
壹、民事責任
一、其他經房客同意使用房屋的人造成的火災,也必須是此等人的『重大過失』所引發的火災時,房客才要負民事賠償責任(民法433條)。至於此等人本身,只要有過失就要負損害賠償責任。這種情形,就跟房客的家屬或其他同居人引發失火的情形一樣,都是依照民法第433及民法第434條來決定責任歸屬。
二、要注意的是,若租約中已經有不同於民法第433條之約定時,仍應依照租約來決定責任歸屬。
三、萬一房客因此而賠償房東的損害時,房客能不能轉而向那位過失引發火災的人求償呢?答案是肯定的,由於引發火災的人是依法應負終局賠償責任之人,當然不能因為房客先行賠償損害後,該引發火災之人就因而免除賠償責任,只不過,在法律主張的技術上,是要依民法第218條之1規定,於請求房東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後,對引發火災之人主張賠償。
貳、刑事責任
其他經房客同意使用房屋的人故意或過失引起火災,均涉及刑事責任;其適用刑責,請參考刑法「公共危險章」中第173條至176條之規定。
參、參考法條
民法第434條
租賃物因承租人之『重大過失』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,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民法第433條
因『承租人之同居』人,或因『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』,應負責之事由,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,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民法第第444條
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,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,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,仍為繼續。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,承租人負賠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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